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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备案办事指南
发布时间:2008年01月14日


行政事项名称:鲜茧收购资格认定

行政事项类别:备案

法律依据

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第185项

备案材料

一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(茧丝办)制定的年度鲜茧收购布局规划;

二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(茧丝办)盖章的《鲜茧收购资格备案表》;

三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(茧丝办)对申请单位的批复文件、全省鲜茧收购单位和分支机构的汇总表。

审批程序

一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(茧丝办)负责本省内鲜茧收购单位的资格审批;

二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(茧丝办)将获得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的有关资料(申请表)及批复文件, 一并报商务部办公厅转行政服务中心;

三、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对符合备案所需提供材料要求的,批转市场运行司收文,经司长、主管副司长阅示后,转茧丝绸处,经办人审核无误后备案存档,通知行政服务中心。对审核有误的,请示主管副司长、司长后,以国家茧丝办函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(茧丝办)整改后,按上述程序和要求重新报送备案。

告知方式:国家茧丝办函

承诺时限:20个工作日

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:市场运行司 65197859

行政监督: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、65198815、84095353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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